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石茂昭
原告因給付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00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