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石茂昭
原告因給付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00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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