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原告與被告 陳永昇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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