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原告與被告 陳永昇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