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871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251巷34號
4樓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96年三軍部隊教育召集精誠甲字第230506編號1211號應召員,其明知上開教育召集令指定應於民國96年10月2日8時向苗栗縣頭份鎮斗煥里斗煥199-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其因預定於96年10月1日出境前往澳門,乃以預定出境為由,透過其弟 周廷彥 向臺北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召集,並切結如因故未出境或於報到日前返國,應依規定向召訓部隊報到。詎甲○○因故取消出國行程,已無不能接受教育召集之正當事由,竟仍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而未報到。
二、案經臺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供述。
㈡精誠甲字第230506編號1211號教育應召令、免除召集申請書、切結書。
㈢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檢察官林漢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麗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