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附表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底,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十六樓,竊取堂姐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盜刷甲○○之上開信用卡,並偽造甲○○之署名於各該簽帳單上,持向各特約商店之店員行使,致附表所示店家均誤以為係甲○○本人前來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所購買之商品予乙○○收受得手,總計詐得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八千五百十六元之商品,均足生損害於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附表所示特約商店。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就前揭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指訴被害情節相符,且有卷附各該簽帳單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以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並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該二獨立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其所犯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遭查獲後尚知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係因一時貪念、平日素行良好、對被害人甲○○及發卡銀行所生之損害、冒刷信用卡之犯罪手段及所詐得財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復已清償大部分消費款項予發卡銀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末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盜刷時間、處所及│偽造之署名│所犯法條、罪│││金額││名及量處刑度│├──┼────────┼───────┼──────┤│1│95年12月6日上午3│「甲○○」一枚│刑法第二百十│││時59分18秒││六條、第二百│││天林美容瘦身中心││十條之行使偽│││(臺北市○○○路││造私文書罪、│││1段15之1號3樓)││刑法第三百三│││12600元││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二月│├──┼────────┼───────┼──────┤│2│95年12月10日上午│「甲○○」一枚│同上│││5時6分51秒│││││天林美容瘦身中心│││││15400元│││├──┼────────┼───────┼──────┤│3│95年12月14日上午│「甲○○」一枚│同上│││6時36分46秒天林│││││美容瘦身中心│││││18200元│││├──┼────────┼───────┼──────┤│4│95年12月19日下午│「甲○○」一枚│同上│││8時22分1秒│││││天林美容瘦身中心│││││23800元│││├──┼────────┼───────┼──────┤│5│95年12月23日│「甲○○」一式│同上│││臺北紐約理容名店│二枚││││(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82號)│││││22400元│││├──┼────────┼───────┼──────┤│6│95年12月25日下午│「甲○○」一枚│同上│││4時19分│││││EASYSHOP(臺北│││││市○○區○○路│││││59號3樓│││││18308元│││├──┼────────┼───────┼──────┤│7│95年12月25日下午│「甲○○」一枚│同上│││5時24分│││││EASYSHOP│││││10608元│││├──┼────────┼───────┼──────┤│8│95年12月26日上午│「甲○○」一枚│同上│││6時29分15秒│││││天林美容瘦身中│││││心│││││28000元│││├──┼────────┼───────┼──────┤│9│95年12月27日上午│「甲○○」一枚│同上│││1時22分15秒│││││亞曼時尚會館(│││││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69號1│││││樓)│││││5100元│││├──┼────────┼───────┼──────┤│10│95年12月28日下午│「甲○○」一枚│同上│││9時1分│││││COCONUT(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78巷1弄11│││││號)│││││10800元│││├──┼────────┼───────┼──────┤│11│95年12月29日上午│「甲○○」一枚│同上│││1時48分2秒│││││亞曼時尚會館│││││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