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7年執崎字第158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簡稱異議人)前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經本院羈押。嗣異議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先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異議人乃自同年10月14日起執行上開10月之有期徒刑,惟檢察官未扣除上開異議人經本院羈押之期間,逕行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其執行顯有違法,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6條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實質上數罪,雖因併罰之規定,而定一應執行之刑,但各罪仍有其獨立性,因本案羈押之日數,仍不得折抵他案之刑期,最高法院67年臺抗字第303號及81年臺抗字第596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於97年4月11日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遭本院予以羈押,嗣檢察官以異議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於97年6月11日提起公訴,於同年月25日繫屬本院,異議人復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迄同年10月14日始因異議人另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為檢察官借提執行等情,有本院97年4月11日訊問筆錄影本及押票回證影本、本院97年6月11日訊問筆錄影本及押票回證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60頁),是異議人係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遭羈押,其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並未遭羈押,故檢察官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指揮執行未予折抵異議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羈押之日數,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主張上開羈押期間,應折抵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刑期云云,並無憑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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