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吳美麗 即三和西藥房│第一商業銀行萬華│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壹佰萬元│0000000│││││簡易型分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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