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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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