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庚○○○
      丙○○
      乙○○
      甲○○
      丁○○
      戊○○
      己○○
      辛○○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與被上訴人
(即原告)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不服本院民國97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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