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
被   告  趙伯稔 即桃園縣私立國家文理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6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市○○路○○○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上開庭期前,陳報原告遭解雇之情事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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