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北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月1日北警刑秩字第09500099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中文 廖燕芳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扣案之保險套貳拾陸枚、KY潤滑劑貳條及潤滑油貳瓶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5年5月22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村○○路○○號房間。
(三)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
(二)查獲照片6張及保險套26枚、KY潤滑劑2條及潤滑油2瓶扣案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 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