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世宏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世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扣押現金新臺幣(下同)22萬2千元,惟該筆款項並非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得之物,亦與前開案件無涉,而係聲請人借貸及賭博贏得之款項,爰聲請准予發還遭扣押之22萬2千元現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其中扣案之22萬2千元固未於判決中宣告沒收,惟該案因聲請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有上訴狀在卷足佐,是於判決確定前,尚無從確認該扣押物品與本案無關,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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