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35號聲請人 簡樹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長春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春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2年9月20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額,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5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9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