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肆零零公克、零點陸貳零公克、零點伍陸壹公克、零點貳捌伍公克、零點壹捌伍公克、含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衍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400公克、0.620公克、0.561公克、
0.285公克、0.185公克),均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4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本案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均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400公克、0.620公克、0.561公克、0.285公克、0.1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3月12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3月12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12月7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月3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OOOOO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卷第4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63號卷第40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卷第5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卷第38頁)在卷可稽,因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5包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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