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升宏賴建逸 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簡芳敏附表:
一、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三、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7年6月9日至112年6月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四、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⑤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八、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0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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