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
被   告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原名南港一號公園專案
       國民住宅社區)
法定代理人  施立民
訴訟代理人  黃永貴
       黃光華
       于貴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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