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
0、債務人甲○○、乙0000000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 力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67,42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5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9,12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 游力蓁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91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8017元│ 游芬慧 即游│4月01日起││││││力蓁││││├──┼───┼─────┼──────┼──────┼───────┤│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038%│││21104│游芬慧即游│4月01日起│││││元│力蓁││││└──┴───┴─────┴──────┴──────┴───────┘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17元│游芬慧即游│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力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04│游芬慧即游│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力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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