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至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1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為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612號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若於前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扣薪後,所餘款項將不足維持生活,令為債權人公平受償計,爰聲請在該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前,請准裁定停止前揭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綜合各情,及斟酌聲請人及其債權人實際情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8年3月1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