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修訂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下稱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原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依行政院函示財團法人國立臺東社會教育館更名為臺東生活美學館,改隸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並辦理變更捐助章程。故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乃於97年3月28日、97年7月17日分別召開第7屆第1次、3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修訂條文,並經文建會以97年12月22日文壹字第097214075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影本、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建會97年8月25日文壹字第0972126655號函影本等件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現行條文為修訂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經提出上開證明文件,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