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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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09號原告靖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