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43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漢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