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9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茄莉
蕭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林振雄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甲○○(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男)」、「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其姊」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弟」、「理由欄四」第三行關於「林振雄之姊」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振雄之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