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王知新
被   告  蔡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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