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8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代 理 人 鄭安雄
相 對 人 王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承保第三人 吳家慧 所有牌照號碼AVT-5158自用小客車
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上開保車於高雄市○
○區○○○路○○號前,遭相對人駕駛6323-K3汽車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追撞保車,致保車車體受損。聲請人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
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路竹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橋頭
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
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