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5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蘇嘉維
被   告  周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其中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9日9時32分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台北
市○○區○○街○○號前時,涉有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之
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伊莎貝爾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蔡炳鎗 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該車受有損
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458,
785元(含工資費用:152,900元、零件費用:305,885元
),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伊莎貝爾公司,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
求被告賠償458,7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A車有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
先行之過失,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並造成B車受有損害等
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估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件為證,核與
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之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
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及(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1及
A2類交通事故攝影檢視表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既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458,78
5元(含工資費用:152,900元、零件費用:305,885元)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2年8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
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
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
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7年7月9
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4年11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
值後,應以32,090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5
2,900元,共計184,990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184,9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4,96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05,885×0.369=112,8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305,885-112,872=193,013
第2年折舊值193,013×0.369=71,2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193,013-71,222=121,791
第3年折舊值121,791×0.369=44,941
第3年折舊後價值121,791-44,941=76,850
第4年折舊值76,850×0.369=28,358
第4年折舊後價值76,850-28,358=48,492
第5年折舊值48,492×0.369×(11/12)=16,402
第5年折舊後價值48,492-16,402=32,09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