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0號
原   告  萬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有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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