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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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盧韋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捌佰零參元及滯納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