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禹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宸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鋁框玻璃門,惟相對人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坤宸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坤宸公司之代表人 陳智翔 設籍於新北○○○○○○○○,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