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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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2號

上訴人 林正興

被上訴人 盧禹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為第

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1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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