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乙○○
一、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高雄市○鎮區○○里○○路○○○號二樓)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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