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侵占車牌,造成告訴人損失,行為實有非議之處,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