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4樓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每月家庭生活費之必要支出為4萬1000元之收入來源為何。
(二)配偶 徐文宏 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切結書。
(三)債務人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切結書。
(四)提出96年4月以後臺北市低收入戶每月補助之金額及其證明。
(五)徐文宏應列入債權人清冊,則是否撤回更生聲請。
(六)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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