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債務人自行以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
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5月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
(二)詳列債務人每月支出長子 林恩宇 之扶養費23,586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附具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收據影本,另應釋明債務人長子林恩宇年僅兩歲,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竟高達23,586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三)債務人應詳實陳報自95年5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包含薪資明細表、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等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明債務人任職於現職工作前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另應一併並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五)提出自民國95年5月迄今,債務人及債務人配偶 何沛緹 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後)
(六)提出債務人配偶何沛緹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說明債務人設籍地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之居住權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據實陳明債務人名下位於臺北市○○區○○里○○街○○巷○○號5樓之4之房屋現用途為何?是否出租他人而有租金收入?
(九)債務人向債權人 林漢欽 借貸一百二十萬元之借據,該借據並應載明債權人之聯絡方式、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原借貸本金、已還款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並且須經債權人簽名及蓋章,若無借據,則應以書狀載明上述應記載事項,以茲證明。
(十)債權人林漢欽提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之記錄與交付證明,並陳明債務人借一百二十萬元之用途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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