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徐秋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上正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具狀記載被告洪上正、 吳春宏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
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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