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反訴原告 張芝菡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柯易宏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