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6號
反訴原告  張芝菡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柯易宏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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