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杜羅金雀
吳美花 杜建言 杜建融 杜晨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 劉水益
沈進生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水益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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