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盛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459號),改用通常程序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審易字第一二八三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用通常程序,並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再開辯論。惟本院經核被告已於審判中自白,且無其他應調查之事項,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節省被告到庭之勞費,爰依上開規定,撤銷上開進行簡式審判之裁定,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449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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