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
之一二選任辯護人陳詩文律師
路春鴻 律師被告乙○○男29歲
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