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公亮 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39,68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7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7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白孝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