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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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顏明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