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假釋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刑事裁定中定應執行之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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