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臺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