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00號上訴人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見原審卷第133頁)可考,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至96年5月3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5月8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上訴狀1份及原審收狀戳印文在卷(見本院卷第3頁)可稽,核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上訴即非合法。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