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顏安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亦即得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者,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財團法人本身不與焉。如財團法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法院處分變更本身之組織,即屬與法不合,應不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本院處分變更「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核與民法第62條之規定不符,不能准許。至聲請人如確須變更本身之組織,得以董事長或董事之名義為之,或請主管機關或檢察官聲請本院為之,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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