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2月14日提起上訴,然被告未敘述具體理由,又無上述得上訴之情形,其上訴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