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15日確定,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3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易字第4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95年度訴字第6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6年度易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96年度易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96年度訴字第23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以96年度訴字第23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5月、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月、5月又15日、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經法務部於97年3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11
159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法矯司字第0970905623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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