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弄8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4月16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