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貳台(均含IC板)及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二台(均含IC板)及現金新臺幣(下同)七千六百八十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所扣得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二台(均含IC板)及現金七千六百八十元,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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