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請人 陳王塩笋代 理人 黃羿
陳秀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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