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利進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音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8,998元【計算式:(六筆土地總面積5,222.06㎡×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23,400元+972,800元=18,328,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