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代理人 林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5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1月16日屆滿(因104年11月15日適逢星期日之休息日, 爰順 延至104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允統塑膠工業│第一商業銀│南亞塑膠工業│104年5月10日│2,300,759元│UT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赤崁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吉峯 ││││││└──┴──────┴─────┴──────┴──────┴──────┴─────┘